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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海洋立法莫倉促 廣納建言求周全 海洋二法民間聯合聲明記者會
2023-05-03 @ 2:00 下午 - 3:00 下午
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中華鯨豚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時間:112年5月3日(三)下午2時00分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出席者與單位:
主持人:立法委員陳椒華
與會發言: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施仲平/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
李平順/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
施月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
湛翔智/台灣白海豚顧問小組顧問
劉亭妤/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務專員
說明
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成立以來,於今年首度展開法洋相關法律之大幅增修。然而殊為可惜的是,海洋委員會在未廣泛徵詢各界意見的情況下,迅速將「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本次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草案雖肯認海洋污染事件之樣態未必全為油污,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然而對於新興之海洋污染行為,依舊規範不足。以西部海域即將大規模開發的離岸風場為例,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監管能力,主動辦理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鄰近海域之生態、水質、底泥、水下噪音及海洋廢棄物檢測。目前離岸風場的環評審查,環評委員只能檢視開發業者提供的數據,缺乏客觀、具公信力之各項監測數據相互對照參考。尤其,水下噪音對鯨豚的傷害已經是科學界普遍共識,本次修法草案依然未要求制訂水下噪音管制標準。其他如海洋廢棄物、船舶空氣污染之減輕與防制等議題,海洋委員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負起協調整合各部會之責,方能有益於海洋生態保育。允能風場發生兩次滑樁事故屬於將物質引入海洋環境之污染行為,行政機關卻疏於執行,原公益訴訟條款顯有缺漏、應予補正。
新制定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恐造成後續海洋利用發生更多爭議,而有悖於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兼顧環境永續目標之立法目的。草案臚列海洋產業共十六項,於單一法案中處理十餘項性質高度歧異的產業或議題,致使許多條文的文字空泛或內部不周等問題。首先,是定義不清。草案第四條所稱之「海洋能源」是否包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之「海洋能」及「離岸風力發電」?目前海洋資料散落於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困境,草案第五條第二項僅要求各機關(構)有配合提供資料的義務,顯違背海洋基本法第十二條規範意旨。為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海洋保護區劃設與海洋資源保育之倡議,海洋地質資源產業與遠洋漁業應予以抑制,但本草案對所有海洋產業,皆採取鼓勵發展之立場而提供稅捐優惠或輔導獎勵。除前述不宜再發展的產業,對於海洋產業涉及海域空間衝突及不同目的主管機關間權責之衝突,草案第四條第二項僅簡單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的方式帶過。面對日益擁擠的海洋空間,我們認為,依海洋基本法第四條制訂「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建立制度化的先期協調審議平臺,才是海洋產業發展的正解。
訴求
1. 優先推動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協調不同海洋使用目的間之衝突,避免新興能源產業凌駕於漁業及海洋保護之上。
2. 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水下噪音管制標準條款,避免、減輕海域工程與船舶航行產生之水下噪音持續傷害鯨豚。
3. 因應離岸風場大規模開發,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進行相關監測,建立有公信力的資料庫。海洋廢棄物與船舶空氣污染等新興議題,更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整合。
4. 檢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海洋產業」定義不清、涵蓋過廣、錯誤獎勵等問題,海洋產業之發展應與國家永續目標結合。
5. 強化既有海洋資料庫的協調整合,並落實資訊公開;有公民參與才有良好的海洋治理。